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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治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成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治成,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4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治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下午,在被告人王治成承包外墙粉刷的孟津县城关镇理想家园五号楼工地,王治成安排被害人郑某2使用自制吊板进行高楼外墙粉刷,郑某2在粉刷高楼外墙过程中坠楼身亡。经鉴定,郑某2死因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治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李某、韦某、杨某、亢某1、郝某、郑某1、亢某2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尸表检验分析意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成作为带班工头,在安全保障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高楼外墙粉刷,造成一人坠楼身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治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治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治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谢晓涛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