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深圳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喻小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喻小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315号原告:深圳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楼。负责人:宋义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喻小锋,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喻小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深圳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