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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9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有权、李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有权,李海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179号原告:包头市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彦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雄,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有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泉佳苑A区40号底店业主。被告:李海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泉佳苑A区**号底店承租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有权、李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包头市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包头市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震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