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孔梅香与周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梅香,周相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71号原告:孔梅香,女,汉族。被告:周相龙,男,汉族。原告孔梅香与被告周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梅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相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资2888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南姚村砖厂工地干活,每天工资90元。2014年底,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888元。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工资至今未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承留镇小南姚砖厂工地干搬砖、拌灰等杂活,每天工资90元。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888元,并于2015年2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工资。现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888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相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梅香2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