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580号原告:贾某。被告: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工业区,原告贾某与被告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保全费322元,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陈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房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