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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580号原告:贾某。被告: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工业区,原告贾某与被告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保全费322元,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陈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房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