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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鲍红军与王常颖、董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红军,王常颖,董强,何永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406号原告:鲍红军,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王常颖,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董强,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何永荐,男,1994年5月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鲍红军诉被告王常颖、董强、何永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红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红军负担。审判员  胡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