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鲍红军与王常颖、董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红军,王常颖,董强,何永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406号原告:鲍红军,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王常颖,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董强,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何永荐,男,1994年5月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鲍红军诉被告王常颖、董强、何永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红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红军负担。审判员 胡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