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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辛集市万向纸品经销处与姚颜川、张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万向纸品经销处,姚颜川,张素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484号之二原告:辛集市万向纸品经销处。经营者:张宗信。被告:姚颜川。被告:张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集市万向纸品经销处与被告姚颜川、张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万向纸品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诉讼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