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IT产业园201号楼C门603A号。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王桥工业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26467.42元(含执行费24420.4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