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某、周某与李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周某,李某,赵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703号原告:武某,女,农民,住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原告:周某,男,农民,住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被告:李某,男,农民,住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被告:赵某,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周某与被告李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周某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武某、周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