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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某、周某与李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周某,李某,赵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703号原告:武某,女,农民,住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原告:周某,男,农民,住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被告:李某,男,农民,住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被告:赵某,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周某与被告李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周某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武某、周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