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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兴国、沈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国,沈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国。被执行人沈明强。申请执行人朱兴国与被执行人沈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5)嘉桐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朱兴国已就同一标的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同日立案受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7)浙048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