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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顺城支行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顺城支行,昆明旭然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高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旭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思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刘璇,普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顺城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晓炜、朱倩,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旭然石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高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旭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思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璇,女,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普利民,男,汉族,1961年8月31日出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顺城支行申请执行昆明旭然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高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旭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思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及刘璇、普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本金484230250.06元人民币(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复息,但被执行人昆明旭然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高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旭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思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及刘璇、普利民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旭然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高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旭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思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及刘璇、普利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昆明滇池支行,帐号:531078140018010012472。)审判长 马 顺 泽 审判员 闵  义  审判员 黎泰军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春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