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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杜秋鹏与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秋鹏,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杜秋鹏与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3民初459号原告:杜秋鹏,男,52岁。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新城镇河北花苑商铺15栋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安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43岁。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格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开南镇。法定代表人:辛建华,系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秋鹏与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杜秋鹏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秋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4719元,由被告杜秋鹏负担。审 判 长  习 梅审 判 员  程 蒙人民陪审员  刘廷碧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