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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维丹与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丹,郭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83号原告:高维丹。被告:郭旭。本院在审理高维丹诉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高维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高维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维丹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