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维丹与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丹,郭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83号原告:高维丹。被告:郭旭。本院在审理高维丹诉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高维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高维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维丹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