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彬彬与陈亚军、范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彬彬,陈亚军,范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129号原告郭彬彬,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陈亚军,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范淑芳,女,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郭彬彬与被告陈亚军、范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郭彬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彬彬负担。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