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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0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华理、苏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华理,苏亚,朱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041-1号申请人:杨华理,男。被申请人:苏亚,女。被申请人:朱钧,男。申请人杨华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范云普以其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二、扣押担保人范云普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案件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照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