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胡艳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胡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兰溪市三江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樊友洪,局长。被执行人胡艳云,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9日作出兰环罚字[2016]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胡艳云已履行缴纳罚款一万元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胡艳云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胡艳云罚款10000元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国洪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