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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佃全与吕振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佃全,吕振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6民初325号原告:陈佃全,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吕振方,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陈佃全与被告吕振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佃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振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佃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9000元,并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被告许诺帮助原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原告现金9000元整。2015年2月22日,原告找被告索要钱款时,被告承诺在2015年3月20日前退还,但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履行。陈佃全提供的证据:协议书一份。吕振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7月,吕振方许诺帮助陈佃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陈佃全预付吕振方现金9000元。2015年2月22日,双方协议吕振方于2015年3月20日交付陈佃全驾驶证件或退还预付款9000元。到期后,吕振方既没有交付陈佃全驾驶证件也没有退还陈佃全预付款9000元。以上认定的事实,有陈佃全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吕振方许诺帮助陈佃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陈佃全预付吕振方现金9000元,双方协议吕振方于2015年3月20日交付陈佃全驾驶证件或退还预付款。到期后,吕振方没按约定交付陈佃全驾驶证件或退还陈佃全预付款,故陈佃全要求吕振方按约定退还预付款9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振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佃全预付款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振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