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进忠与深圳市兴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忠,深圳市兴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429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忠。委托代理人吴成才,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进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22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共260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款26330扣缴执行费290元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了结案声明。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220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22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绍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