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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济宁合众砼业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合众砼业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972号申请人:济宁合众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刚,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40569512。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宪正,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被申请人:林鹏,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济宁合众砼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合众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鹏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传节自愿以其名下仙营福利片区沿街综合楼北数第11号营业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合众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鹏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合众砼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兴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