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310号原告: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吴庄子村。法定代表人:戴广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桥西保险大厦。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韩景韫审判员 田冀沙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