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潘丹萍与张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丹萍,张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801号原告:潘丹萍,女,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利,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现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丹萍与被告张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