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东波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波,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吴家窑镇峙峰山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县县城南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47099.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