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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丙春与太和县三堂镇洪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春,太和县三堂镇洪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110号原告:李丙春,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靳灼强,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三堂镇洪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太和县三堂镇李竹园。法定代理人:司某,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丙春与被告太和县三堂镇洪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丙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灼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和县三堂镇洪河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丙春在庭审中诉称:2004年6月,原、被告双方谈妥,由原告承包修建被告所在村小刘营至杨沟口西头、杨沟口东头至后王寨村后头柏油路以及李竹园西头路面找补共三段工程,总价款105560元。该工程由原告先自行筹款垫资施工,待验收后由村委会按上述总价款支付工程款。同年7月底,该工程经时任村干部李少林、刘庆友经手验收后,被告支付了40000元,下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皆以村里无钱为由未付,2010年11月23日,被告又在原欠条上注明村里无钱,但仍然不还款,原告年年要款,年年如此。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560元。被告太和县三堂镇洪河村民委员会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原、被告双方谈妥,由原告承包修建被告所在村小刘营至杨沟口西头、杨沟口东头至后王寨村后头柏油路以及李竹园西头路面找补共三段工程,后被告支付了40000元,下余工程款65560元未付,于2004年12月30日出具欠条,由经手人签字,并由村委会加盖公章。原告李丙春于2017年1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6556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欠条复印件、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李丙春与被告太和县三堂镇洪河村民委员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及证人证言为证,被告应当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和县三堂镇洪河村民委员会欠原告李丙春工程款655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20由被告太和县三堂镇洪河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明见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