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卜海莲与苏义勒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海莲,苏义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卜海莲,女,蒙古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义勒,女,蒙古族,1968年6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21号卜海莲申请执行苏义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义勒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扣划了本案第三人巴德那子迪草蓄平衡款3000元,剩余申请执行标的款拟从其草蓄平衡款中继续扣留,直至扣完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