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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白银市地源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地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184号原告:白银市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表人:李根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林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芝艳,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银市地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明宁审 判 员  魏晋桢人民陪审员  魏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