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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来树与吕万栋、陈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来树,吕万栋,陈素娟,吕律,扬州汇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来树,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吕万栋,男,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陈素娟,女,1959年8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吕律,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汇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原汉留镇三阳路。法定代表人:陈素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来树与被执行人吕万栋、陈素娟、吕律、扬州汇富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吕万栋、陈素娟、吕律、扬州汇富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