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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志英、黄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英,黄涛,袁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717号申请人马志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小金县。被执行人黄涛,男,1988年9月9日出生,28岁,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袁翠兵,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34岁,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刑初字第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移送执行黄涛附带民事赔偿、袁翠兵罚金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744.5元。执行中查明,黄涛附带民事赔偿已于2013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成执字第376号,承办人为康清健,因诉讼中黄涛亲属支付10000元,故标的为40744.5元。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3年9月23日终本结案。后于2015年12月22日将黄涛亲属支付40744.5元支付马志英,至此,黄涛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袁翠兵罚金5000元案,于2015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成执字第2126号,承办人罗婧,因无财产于2016年8月29日以终本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属重复立案,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成刑初字第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黄涛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程序。二、终结(2012)成刑初字第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袁翠兵罚金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