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强钟,张红燕,黄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执32号移送执行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2644050-7。法定代表人:林强钟,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A区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9904414-7。法定代表人:吴春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强钟,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红燕,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木生,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福建省华兴(龙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强钟、张红燕、黄木生典当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强钟、张红燕、黄木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强钟、张红燕、黄木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强钟、张红燕、黄木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六、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强钟、张红燕、黄木生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54162.4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长 生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炜棋(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