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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为楚与许聪勇、刘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为楚,许聪勇,刘荣月,叶奕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2559号原告:杨为楚,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至国,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聪勇,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刘荣月,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叶奕兵,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杨为楚与被告许聪勇、刘荣月、叶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杨为楚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为楚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为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为楚负担。审 判 长  陈文芳审 判 员  吴月妮人民陪审员  许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桂艳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