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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素香与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素香,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333号原告:林素香,女,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林佳鑫,女,汉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与原告系母女关系,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黄继汉。原告林素香诉被告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并通知林素香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80元,但原告林素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林素香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倪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