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莫日添、吴土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日添,吴土金,吴观华,吴康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日添,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日成,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土金,男,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湛江市坡头区人,住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铭东,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观华,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共,住湛江市坡头区。原审被告:吴康兴,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莫日添因与被上诉人吴土金及原审被告吴观华、吴康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4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上诉人莫日添与被上诉人吴土金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莫日添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莫日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日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莫日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励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邓 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菁菁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