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廖厚如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厚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厚如,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湖南省宁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厚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莹、张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厚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廖厚如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湘B×××××号黄蓝色东南牌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民主路时,被在此进行检查的交警截停并移动公安机关。经检测,被告人廖厚如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厚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乙醇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查获犯罪嫌疑人现场照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照片、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被告人廖厚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厚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廖厚如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厚如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厚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