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4民初196号原告:冯某,住广东省江门市。委托代理人:唐亚智,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颖欣,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甲,住广东省江门市。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颖欣、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近几年夫妻关系不和越加严重。被告性格固执刚烈大男人主义,难以沟通,近年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态度越加恶劣。双方从之前的性格不合已经演变为肢体冲突,经主管部门调解不果。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原告觉得难以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婚生儿子刘某乙已年满十八岁,独立成人,无须抚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处理。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至今已经有20多年,夫妻感情是有基础的,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对被告关怀备至,去年为被告的父亲祝某,孝顺老人,称之为孝媳妇。被告对原告的父母是敬重的,亲自安排岳父来江门行医,照顾岳父母。被告因身体原因,有时发脾气,但绝无恶意,请求原告谅解,也真诚向原告道歉。双方也没有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果。总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很深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独生儿子刘某乙。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本案庭审的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儿子,结婚多年夫妻感情较好,显见双方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稳定。只因近几年为家庭琐事产生纷争,系双方缺乏正确的沟通。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珍惜婚姻及所建立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体谅,采取有效的、双方可以接受的方式沟通和化解家庭纠纷,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