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魏永成与南京豪林运输有限公司、王永明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永成,南京豪林运输有限公司,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永成,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豪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北社区。法定代表人:刘二林,南京豪林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权,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明,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魏永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豪林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永明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予查清魏永成与南京豪林运输有限公司、王永明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魏永成与南京豪林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莫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