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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冯吉肖与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吉肖,李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532号原告:冯吉肖,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李江,男,46岁,现住巩留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吉肖诉被告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巩留县冯吉肖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吉肖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吉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莲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靠撒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