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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卓新清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万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新清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万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499号原告:卓新清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侯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卫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秀,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万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新清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万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新清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新清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