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柴承柱与国美在线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承柱,国美在线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77号原告:柴承柱,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华,该公司法务。被告:北京天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柳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承柱诉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承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承柱负担。审判员 李子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