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2155常州华生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东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顾霞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华生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常州市东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顾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华生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花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仲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竹君,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东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雕庄村委。法定代表人顾霞玲。被执行人:顾霞玲,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常州华生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东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顾霞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2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州市东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前向常州华生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归还常州华生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300万元。二、顾霞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东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700元,由常州市东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顾霞玲负担,于2016年8月1日前向常州华生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因常州市东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顾霞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华生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常州市东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并将拍卖款837240.5元拨付给申请人。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银行股权已处分并将拍卖款拨付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2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