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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谢从兵、奚金法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从兵,奚金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从兵,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奚金法,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张桥镇轮窑厂一厂(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谢从兵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预收的二审诉讼费用9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谢从兵。审 判 长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王成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