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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4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炳雄、季文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炳雄,季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炳雄,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季文娥,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136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20元,共计42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季文娥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6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永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