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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天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天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3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北路**号。负责人袁剑,局长。委托代理人焦慧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洛阳市天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新街新房家园***号。法定代表人吴飞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洛阳市天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洛工商处字〔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文艳霞代审判员 郭 锐代审判员 郭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