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彩萍、黄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彩萍,黄金军,张晓雪,黄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郑彩萍,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黄金军,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张晓雪,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56年1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彩萍与被执行人黄金军、张晓雪、黄建平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金军、张晓雪、黄建平在(2017)浙1003执13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