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贤会与祝涛、XX、铜陵金贝塑胶有限公司、铜陵星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会,祝涛,XX,铜陵金贝塑胶有限公司,铜陵星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611号原告:张贤会,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XX,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金贝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46766758T。法定代表人:祝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陵星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348719462W。法定代表人:祝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贤会与被告祝涛、XX、铜陵金贝塑胶有限公司、铜陵星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贤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会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审 判 长 陈非凡审 判 员 汤慧芳人民陪审员 盛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