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763号原告:唐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军,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超,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