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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763号原告:唐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军,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超,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