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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9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胡高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执行人:黄述忠,男,汉族,汨罗市人,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9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述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述忠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述忠在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屈原支行账号为62×××10上的存款1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智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