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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覃书云与谭敏君、徐启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书云,谭敏君,徐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51号申请执行人覃书云。被执行人谭敏君。被执行人徐启明。申请执行人覃书云与被执行人谭敏君、徐启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敏君、徐启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敏君、徐启明的银行存款51289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敏君、徐启明的收入5128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红 军审判员 任 细 林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姗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