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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2016)青0121执599号李则玮与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则玮,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李则玮,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赵小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海,男,回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则玮与被执行人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已将被执行人马海工资冻结,执行标101240元,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其他存款,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明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