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2016)青0121执599号李则玮与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则玮,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李则玮,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赵小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海,男,回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则玮与被执行人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已将被执行人马海工资冻结,执行标101240元,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其他存款,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明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