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突泉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常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突泉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常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24民初457号 原告:突泉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秀云,女,1960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工,现住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赵常青,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 身份证号:××× 原告突泉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常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突泉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突泉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突泉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突泉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弓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