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303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石化总厂天宇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石化总厂天宇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同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