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7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商玉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玉环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7刑初2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玉环,女,汉族,高中文化,系鹤岗市兴山区东华社区社区主任。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兴山检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玉环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欣杰、石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玉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商玉环在担任鹤岗市兴山区东华社区主任期间,在低保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工作职责,致使辖区姜某某等17户在职人员长期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2006年至2015年期间累计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流失587,715.6元。经侦查,被告人商玉环于2016年1月20日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商玉环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受理、核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玉环具有自首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商玉环在担任鹤岗市兴山区东华社区主任期间,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责时,没有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致使辖区内17户在职人员长期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经鹤岗合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鉴定:2006年至2015年期间,累计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流失587,715.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证明、《鹤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违规领取低保人员领取低保金明细等;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商玉环的供述与辩解;鹤岗合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玉环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受理、初审、动态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玉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于洪艳审判员 : 王 雪审判员 :陶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